目 錄
一、20個答復
1.關于因第三人侵權而死亡者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的答復(【2017】最高法行它100號)
2.關于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情形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答復 (【2014】行他字第2號)
3.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 (【2012】行他字第13號)
4.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236號)
5.關于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請示的答復(【2011】行他字第50號)
6.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傷亡的,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82號)
7.關于對“統一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案件裁判標準”問題的答復
8.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9.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2009]行他字第12號)
10.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理解和適用問題請示的答復 (【2009】行他字第5號)
11.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復 (〔2009〕行他字第2號)
12.關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復 (【2008】行他字第2號)
13.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9號)
14.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6號)
15.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2號)
16.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7號)
17.關于工傷保險條例時間效力問題的答復 (【2005】行他字第9號)
18.關于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如何理解的答復(【2004】行他字第19號)
19.關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焦作愛依斯萬方公司訴焦作市勞動局工傷認定案件的請示》的電話答復(【2004】行他字第14號)
20.關于勞動行政部門是否有權作出強制企業支付工傷職工醫療費用的決定的答復(【1997】法行字第29號)
二、7個行政法官會議紀要
1.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或者掛靠情形下的工傷認定
2.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視同工傷的認定
3.公安交管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交通事故
4.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所列明的單位對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有異議的工傷認定
5.第三人民事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關系
6.企業補繳社會保險費2年查處時效的適用
7.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視為工傷
三、3個指導案例
1.指導案例40號: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人事局工傷認定案
2.指導案例94號:重慶市涪陵志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重慶市涪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3.指導案例69號:王明德訴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四、16個公報案例
1.吳江市佳帆紡織有限公司訴周付坤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2.中核深圳凱利集團有限公司訴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3.北京奧德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訴上海市長寧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4.鄧金龍訴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工傷保險待遇決定案
5.伏恒生等訴連云港開發區華源市政園林工程公司工傷待遇賠償糾紛案
6.安民重、蘭自姣訴深圳市水灣遠洋漁業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7.上海溫和足部保健服務部訴上海市普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8.陳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9.王長淮訴江蘇省盱眙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10.鄒漢英訴孫立根、劉珍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11.北京國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訴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
12.楊慶峰訴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
13.鈴王公司訴無錫市勞動局工傷認定決定行政
14.孫立興訴天津園區勞動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
15.松業石料廠訴滎陽市勞保局工傷認定案
16.何文良訴成都市武侯區勞動局工傷認定行政行為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傷認定的20個答復 0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侵權而死亡者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的答復 (【2017】最高法行它100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因第三人侵權而死亡者親屬在獲得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以及具體能夠獲得哪些項目的補償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因第三人侵權死亡且屬于工傷情形的,死者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仍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規定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民事賠償已經支付醫療費用的,不得主張工傷醫療費用。 此復。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0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情形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答復 (【2014】行他字第2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報(2014)5號《關于張賢鋒、王年姣訴信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與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如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似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紤]到請示所涉案件中張詩春舍身救人的行為值得提倡,建議你院與下級法院協調當地有關部門,盡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做好相關安撫工作,以妥善化解爭議。 此復。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0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 (【2012】行他字第13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0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236號)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0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請示的答復 (【2011】行他字第50號)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0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傷亡的,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82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號《關于陳寶英、高祥訴安徽省桐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導致傷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此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07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對“統一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案件裁判標準”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和《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中規定,均認可了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受害人可獲得雙份賠償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行他字第12號答復,是對這一原則的重申。 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此問題的解釋出臺以后,社保部門的同志和一些學者持有不同意見,他們認為應當采取補充補償模式。為解決此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起草《社會保險法》過程中,曾就此問題組織了論證會。社保部門和部分學者的意見是,此類問題的賠償應當為補充模式。即發生工傷后,受到第三人侵權的工傷職工可同時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給付,但其最終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得超過其實際遭受的損害。理由有二:一是工傷保險具有補償功能,侵權損害適用于填平法則,采取補充模式符合公平原則。二是采取補充模式所有受到工傷的職工補償待遇是基本相同的。如果因第三人侵害工傷可以得到雙份賠償,將會造成一般工傷的待遇與因第三人造成的工傷待遇相差太大,產生新的不公平。也有不少學者主張,因第三人侵害工傷可以得到雙份賠償。其理由歸納起來有以下三點:一是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了構成工傷應享受相關待遇,同時沒有規定第三人侵權工傷應當扣減第三人賠償部分,也沒有規定工傷基金或用人單位追償權。各地地方法規的補差規定違背上位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二是侵權損害填平法則難以適用于人身損害賠償,生命健康無法用金錢來衡量,不存在填平問題;三是不論項目是否重復,多得一份或數份(侵權賠償,責任保險,工傷待遇)也不為過,況且法律沒有限制當事人可以重復獲得賠償(補償),不存在公平問題。一些律師還提出,受到工傷的職工打民事官司要花費很大的人力和金錢成本。如果把打官司的成本除去,受到工傷的職工即使打贏官司,扣除成本后所多獲得的利益是非常有限的。也有人認為,補充模式有一定道理,如果非要實行補充模式,就應當先行工傷補償,而后保險機構代為被侵害職工打官司,民事賠償完全到位后,從中扣除社保機構已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于各方觀點分歧較大,都有一定的道理,立法機關在社會保險法和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均未明確該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通過進一步論證,力爭解決這一問題。 2011-11-23 0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09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2)蘇行他字第0902號《關于楊通訴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終止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相同問題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公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中已經明確。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于保柱訴臨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行政確認一案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原則同意你院的第一種意見。即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此復。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你院《關于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傷保險部門對職工無照或者無證駕駛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不認定為工傷的,不宜認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此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